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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3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关键看犯罪主体。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几种特殊情形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保险公司委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行为人既非国有保险公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2)不论在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售货员、售票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手、管理的单位财物的,都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劳务的范畴,而非公务,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果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即公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者代征、代缴的税款等,应以贪污罪论处;反之,如果不是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里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如果由国有单位委派在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否则,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的范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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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0630]
  **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