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
UTC  LAW  FIRM
咨询热线:400-168-1648
专业领域


Specialized field
走私制毒物品罪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2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毒品罪的走私行为完全一样,只是所走私的对象不同。本罪走私的是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丙酮、麻黄碱、麦角胺、苯乙酸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走私毒品罪走私的则是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制毒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制毒物品。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国家严格管制的制毒物品而故意运输、携带进出国
  (边)境,方能构成本罪。
  3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制造毒品而走私制毒物品,则属于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数量大的”标准,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0606]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款规定的“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