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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们,你真觉得不需要为自己诽谤行为负责吗?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22-04-13 | 2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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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言论大环境的不断放开,也逐渐衍生出许多从前不曾注意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网络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线上蔓延。借助视频剪辑拼接、网络修图等手段,也使得网络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所以我们更要遏制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



01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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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应急救援中心凌晨接到搜救任务,经十多小时搜寻到落水者。后应急救援中心在某论坛发表了此次搜救的帖子。次日,朱某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跟帖发表“某市版‘协S要价’”的评论。该评论被版主屏蔽后,朱某发帖质问,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后应急救援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朱某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作为公益组织的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依法判决朱某停止侵害,并在该论坛上向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    

     这次的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性影响,不然诽谤者将会需要负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会牵扯到刑事责任。



02

什么是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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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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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情况下构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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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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