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
UTC  LAW  FIRM
咨询热线:400-168-1648
专业领域


Specialized field
*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36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