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
UTC  LAW  FIRM
咨询热线:400-168-1648
专业领域


Specialized field
*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16-07-28 | 4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